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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无棣瑞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无棣瑞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10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号楼***栋*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无棣瑞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北首205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张玉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霞,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跃江审 判 员  唐顺江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