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阳平与被执行人孙宝坤、徐全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韩阳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宝坤,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全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阳平与被执行人孙宝坤、徐全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