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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光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元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新安街盛博公寓1-2A2号。机构代码证:59883785-9。被执行人:元光德,男,1960年6月9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春城路***号*栋。公民身份证号:2224251960********。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光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77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6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珲春市人民法院(2014)珲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日男审 判 员  韩 伟代理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鑫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