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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2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1937号原告刘×,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霞,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