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初字第2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1937号原告刘×,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霞,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