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琪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淑英,詹媛媛,张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琪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淑英,詹媛媛,张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02号原告深圳市琪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少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委托代理人郭凯、李创,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詹媛媛,身份证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峰,身份住址浙江省海宁市,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劲松,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淑英、詹媛媛、张峰名下的价值人民币786821.46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琪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淑英、詹媛媛、张峰名下的价值人民币786821.46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