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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1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芝萍与赵平杰、钱元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118-2号申请执行人孙芝萍。被执行人赵平杰。被执行人钱元香。申请执行人孙芝萍与被执行人赵平杰、钱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赵平杰、钱元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孙芝萍借款本金155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从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如果赵平杰、钱元香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赵平杰、钱元香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关于本案的执行标的额169018.36元(本金、利息、诉讼费),孙芝萍同意赵平杰、钱元香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前给付30000元,2016年起每季度给付20000元(即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余款39018.36元赵平杰、钱元香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如赵平杰、钱元香有一期未及时给付,则孙芝萍有权要求赵平杰、钱元香按原法律文书内容就为给付的部分一并给付。三、本案执行费用2440元,由赵平杰、钱元香承担。赵平杰、钱元香于2015年8月7日上午交至法院(已给付)。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