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金诺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忠汉、张维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金诺贸易有限公司,张忠汉,张维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330号原告宁津县金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东公路西侧(宁津县时集镇王庄)法定代表尹永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忠汉(张中汉)。被告张维维。(与张忠汉(张中汉)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金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汉(张中汉)、张维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忠汉(张中汉)所有的鲁G×××××号车辆予以查封,期间不得隐匿、毁损和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