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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金诺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忠汉、张维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金诺贸易有限公司,张忠汉,张维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330号原告宁津县金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东公路西侧(宁津县时集镇王庄)法定代表尹永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忠汉(张中汉)。被告张维维。(与张忠汉(张中汉)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金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汉(张中汉)、张维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忠汉(张中汉)所有的鲁G×××××号车辆予以查封,期间不得隐匿、毁损和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