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武赤与李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赤,李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21号原告武赤,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黄兵,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文,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武赤与被告李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述银、邹绍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赤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赤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了16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武赤现金1650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元整,拿施工进度款还清。借款人:李继文,2013.12.6。”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还款。现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6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继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了16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武赤现金1650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元整,拿施工进度款还清。借款人:李继文,2013.12.6。”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户口证明,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署名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的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5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继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赤欠款本金16500元;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李继文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孙 浩人民陪审员 谭述银人民陪审员 邹绍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牟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