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锦安锁业有限公司与董光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锦安锁业有限公司,董光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054-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锦安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锦。被执行人董光正。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锦安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光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一案,本院的(2015)温鹿执民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光正名下坐落于双屿镇屿头村后江路3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11944,建筑面积:253.56平方米),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所有债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封董光正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光正名下坐落于双屿镇屿头村后江路3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11944,建筑面积:253.56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王国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陈漪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054-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锦安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屿头村后江路33号,机构代码:594396582。法定代表人:何荣锦。被执行人董光正,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屿头后江路31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760213651X。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锦安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光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一案,本院的(2015)温鹿执民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光正名下坐落于双屿镇屿头村后江路3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11944,建筑面积:253.56平方米),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所有债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封董光正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光正名下坐落于双屿镇屿头村后江路3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11944,建筑面积:253.56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王国权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叶陈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