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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王某。梁某申请执行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梁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7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