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李甲、王乙、于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李甲,王乙,于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地梅河口市东大街90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被执行人李甲,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乙,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于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李甲、王乙���于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铸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