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张盈盈、丁柏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张盈盈,丁柏明,郭宇红,孙金林,费红梅,凌江,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803-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张盈盈。被执行人:丁柏明。被执行人:郭宇红。被执行人:孙金林。被执行人:费红梅.被执行人:凌江。被执行人: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盈盈、丁柏明、郭宇红、孙金林、费红梅、凌江、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众鑫广场南街814号房产(含装修)[权证号:110142333、110142334、110142335、110142336、110142337、110142338、110142339,湖土国用(2012)第007611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