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伍群仙、李中华与金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群仙,李中华,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伍群仙,女,生于1976年11月1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中华,男,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金伟,男,生于1978年8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刑初字第156号伍群仙、李中华与金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伟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金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伍群仙、李中华医疗费等64201元的义务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