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永久诉徐吉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徐永久,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米粮镇光明村六组,系镇安县农商行新城分理处职工。被告徐吉稳,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镇安县永乐镇迎宾路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久与被告徐吉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久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徐永久负担。审 判 长 朱玉梅代理审判员 余 苗审 判 员 屈桂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