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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丁渊与陈玉华、张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渊,陈玉华,张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丁渊,农民。被执行人陈玉华,农民。被执行人张秀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渊与被执行人陈玉华、张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玉华、张秀平在银行、房管、车管的财产状况,依法从被执行人陈玉华在银行的存款扣划4800元,并对其名下的津DYH0**号汽车,于2015年10月16日将车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张秀平未发现其本人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