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堆芳与被执行人林党利、郝梅利、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生于1968年9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林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郝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林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2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郝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林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2080元,共计1516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