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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麻某与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602号原告麻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姚宇,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原告麻某诉被告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波娜人民陪审员  杨广世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