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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吕某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爱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