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吕某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爱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