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岑端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岑端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负责人宛靖,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系该行职员。被告岑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诉被告岑端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立案后七日内即以被告岑端平遇交通事故身亡,且暂未能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勇辉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邓余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小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