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莽与赵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王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85-2号申请执行人赵丹,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王莽,男,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9。王莽与赵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3428号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一、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二、被告赵丹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秦都区玉泉小区3号楼1-2单元的24套房屋过户至原告王莽名下,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因完成过户所需的费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原告王莽、被告赵丹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按规定各自承担各自的。三、原告王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150万元房款支付给被告赵丹。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赵丹承担,执行费17400元由王莽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字第0078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