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利侠与任大琦、亳州英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周利侠(曾用名周丽侠),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1351848。委托代理人:高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2021410120046。被告:任大琦,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英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磊,(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负责人:蒋艳芳,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雪萍。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侠诉被告任大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利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利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利侠负担。审 判 长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