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仁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48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佳鑫,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薇,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仁俊。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倪仁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倪仁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4074.3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结欠的已到期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结欠所有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14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790元,由被执行人倪仁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倪仁俊名下有常熟市唐市镇苏霞北村15号房屋,目前该房屋本案中不宜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未执行到位117864.3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