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景娥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景娥。上诉人张景娥因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5)利立民字第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所诉不予受理,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张景娥诉称,其系利津县明集乡小望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籍仍在本村,且在男方村中也未取得承包地。2006年,小望参村委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收回上诉人在小望参村的承包地,剥夺、侵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请求返还上诉人承包地5亩,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事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丽萍审 判 员 张素云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