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袁风举与王爱滨、孙海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风举,王爱滨,孙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袁风举。被执行人王爱滨。被执行人孙海国。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袁风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爱滨、孙海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风举申请执行标的为472700元,已执行0元,剩余472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爱滨、孙海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