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志伟与黄进军、冬国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伟,黄进军,冬国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51号原告董志伟,男。委托代理人王敏,男。委托代理人吴尧旺,男。被告黄进军,男。被告冬国三。委托代理人李安君,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的原告董志伟诉被告黄进军、冬国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伟撤回对被告黄进军、冬国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董志伟负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