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建基与王雨根、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基,王雨根,李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周建基,男,1964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4********,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居民*组***号。被告王雨根。被告李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基与被告王雨根、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805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文君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