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雄州镇大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占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雄州镇大阴村村民委员会,张占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雄县雄州镇大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建房,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占强。原告雄县雄州镇大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占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鹤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秋良,被告张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雄县雄州镇大阴村村民委员会诉称,1990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条田地一亩。2014年6月因村集体需要,原告派人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条田地一亩。被告张占强辩称,这地有一百多年了,是发大水冲的沟,我爷爷拾得地,八几年就开始耕种。我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雄县雄州镇大阴村村西、打靶场东边有闲散地一处,被告的家人自八十年代开始耕种其中的一亩,现由被告耕种,该土地现种植杨树数十棵。2014年村集体需要使用该土地,与被告协商,被告不予退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农村荒地、闲散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本案被告所占土地虽属开荒所得,但仍属村集体所有。现村集体需要,被告应予退还。故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诉争的一亩土地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强返还原告雄县雄州镇大阴村村民委员会座落在雄县雄州镇大阴村村西、打靶场东土地一亩。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占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