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少剑、吴小玲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少剑,吴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742-2号申请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南靖县卫计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法定代表人张金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柳霞,女,南靖县卫计局法制股长。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郭少剑,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吴小玲,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少剑、吴小玲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靖人口征决字(2013)第103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多次采取查控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少剑、吴小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尚有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5212元至今未能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棣华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