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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斌,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后季原、被告相识并交往,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以彩礼58000元在2010年农历8月13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14日生育一女孩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在原告外出打工之际于2014年9月5日无故离家外出,原告获悉后多方找寻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5日在环县二校坡找见被告,劝说被告回家好好过日子,被告却告知其已经和他人姘居在一起。更有甚者,原告此后获悉被告竟于2014年9月12日和他人领取了结婚证,而领取结婚证的时间是在被告离家外出之前。现要求非婚生女孩王某甲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共计4302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生育孩子时间、取名、孩子现在随原告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均属实。被告与原告是在2009年后季确立关系,2010年农历8月13日举行婚礼。在2014年过年之前原告把被告打了,被告是2014年正月走了的,走了之后原告再没有管过被告。被告要求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8月13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14日生育一女孩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正月之后,被告因故离开原告,于同年9月12日与他人登记结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没有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孩子的抚养,应当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原则判处。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顾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以维持现状为宜;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被告无固定收入,抚养费也应酌情判处。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某所生女孩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原告王某孩子抚养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