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春梅、刘广虎、张尊昌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春梅,刘广虎,张尊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石春梅。被执行人刘广虎。被执行人张尊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石春梅、刘广虎、张尊昌借款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石春梅、刘广虎、张尊昌(2014)泰山商初字第1067号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扣划石春梅名下存款127662.3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法生审判员 赵红梅审判员 赵京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宝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