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孔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孔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244号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栩,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柯秋枫,系公司员工。被告高孔兴,男,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孔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榕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