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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30-1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杜某某,该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顾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某某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某某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顾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正审 判 员  王西省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