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栗伟与刘树成、大连市旅顺口区傲世至尊网络休闲广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栗伟。委托代理人:王晓阳,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成。委托代理人:苗嵬,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傲世至尊网络休闲广场。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号*层。法定代表人:汪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涂洪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伟诉被告刘树成、大连市旅顺口区傲世至尊网络休闲广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后为1288.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33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珺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人民陪审员  崔贤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