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汉阴民初字004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吴某某、陈某向王某某支付欠付租金29000元,并赔偿因承租车辆被公安机关查扣遭受的损失282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遂以被执行人吴某某、陈某未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委托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鉴于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表示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