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威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威,孙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田威。被执行人孙安涛。申请执行人田威与被执行人孙安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孙安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田威偿还合伙债务垫付款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田威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威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罗立付审判员 余晓冬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