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马日强、李朋、赵文福、焦玉杰、沈飞、李小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马日强,李朋,赵文福,焦玉杰,沈飞,李小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瑜,该行员工。被告马日强,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朋,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文福,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焦玉杰,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飞,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旭,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马日强、李朋、赵文福、焦玉杰、沈飞、李小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鸿艳代理审判员 高 巍人民陪审员 潘祉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迟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