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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天亮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天亮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厦门天亮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廖明华。委托代理人沈展昌、林婧婷(实习),均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谢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天亮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天亮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7元,由原告厦门天亮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宜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