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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文礼新与玉林市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礼新,玉林市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礼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玉林市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所。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莫铭伟,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文礼新因与被申请人玉林市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所(以下简称公路收费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文礼新申请再审称:公路收费所违法解除与文礼新的劳动合同,二审判决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错误认定并枉法改判,存在徇私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涉嫌权钱交易。故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公路收费所是否违法解除与文礼新劳动合同的问题。经原审查明,2013年1月29日下午,在秀水收费站6车道,桂K×××××载重货车司机经与文礼新同班组的收费员卢春红引导后,驾驶车辆走“S”型方法过站,致使该车由6轴显示为5轴,载重70.5吨。该车司机递给文礼新2**元,文礼新打票收费150元,未找补50元给该司机。文礼新违法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额及多收50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路收费所的规章制度,而文礼新作为公路收费所工作多年的员工,曾参加有关管理制度的业务考试,对相关的管理制度理应知晓。因此,文礼新违反规章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路收费所在查明文礼新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后,依法定程序解除与文礼新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公路收费所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驳回文礼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关于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之规定,文礼新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故文礼新该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综上,文礼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礼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代理审判员 熊 梅代理审判员 周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倪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