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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金苹,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霞,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回族,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建军,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光物业公司)诉被告马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光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范金苹、尤霞,被告马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届满后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月1日、2010年10月1日,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原名为银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该合同约定由隆光物业公司为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水乡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东至正源街,南至纬十四路,西至经九路,北至规划路。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2013年五里水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告又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拖欠金额逾期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前述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隆光物业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至今为五里水乡小区所有业主提供了合格的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被告系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水乡业主,其于2007年4月30日入住该房屋,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共欠原告物业服务费2515.3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合计人民币2515.3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利息损失450.47元、违约金409.56元,共计860.0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份、《物业服务合同》一份、《企业信息》三张、《银川市房屋权属档案查阅单》一份、《房屋交接单》一张,据以证明(1)自2007年1月,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单位,现更名为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选聘银川同泽物业服务(现更名为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五里水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订立书面合同;2013年12月五里水乡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五里水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订立书面合同。该合同经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2)五里水乡小区多层住宅2007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35元/月/平方米。(3)五里水乡小区多层住宅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55元/月/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的,应按拖欠金额逾期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被告为五里水乡的业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2、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据以证明原告提供了合格的物业服务。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3、《催交物业费通知》一份、催交物业费视频截图一份,据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及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可催缴的事实存在,第一次是其收到一个电话要求缴纳物业费,其答复用装修押金抵顶。第二次听其儿子说物业公司去催缴过,但其家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所以就没有缴纳。被告马建军辩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一)其2007年购买的房屋,2007年6月2日装修完毕,第二天回家后发现屋顶滴答漏水,便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说楼上有装修押金,通知楼上后双方协商解决,但等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解决。11月底,其家屋里墙面一直起皮长毛,后来邻居说其家墙面在往外渗水,其便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称找专家寻找原因后进行维修,但专家也没说出因原因,也就一直没有维修。又过了一年多时间,其找到物业公司的杜经理,杜经理协助其写了一份申请,称由物业公司出钱给其进行维修,但后来又不了了之。下一任经理王斌上任后其又去找物业公司,王斌说自己出钱给其维修,第二天物业公司从街上找一个农民工给其维修,该工人就直接给其家墙上刷油漆,最终把房屋弄得花里胡哨。当初其装修时交了1000元押金,押金也一直没有退,后来物业公司给其打电话问其要物业费,其称装修押金一直没退,从装修押金里面退。(二)从入住到现在其所居住的房屋单元门始终不好开关。(三)其家窗户总是关不严,多次找物业公司,但也始终没有解决,到现在窗户还是关不严。(四)物业公司占用小区的公用部位停放车辆,其认为就停放车辆收取的费用也够缴纳小区业主的物业费了。(五)其居住的房屋所在单元的下水道先后堵了四次,都是业主自己疏通的,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称不归物业公司管,其到现在都不知道物业公司是做什么的。除答辩意见外,被告马建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建军系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水乡的业主。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82.74平方米。原告隆光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2007年1月1日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原名为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为银川市同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隆光物业公司为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水乡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按0.35元/月/平方米收取。2013年12月18日,五里水乡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隆光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隆光物业公司为五里水乡小区[一二期、三期(隆瑞园)]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多层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55元/月/平方米。被告对原告所诉拖欠物业费的期间无异议。被告认可其在2007年4月底拿钥匙时交过一年的物业费,后来再未缴纳过物业费。被告认为其家漏水、墙面渗水、下水堵塞、单元门无法正常开关等问题物业公司都没能有效解决,故其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企业信息、催缴物业费通知、照片,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答辩等在卷为凭,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隆光物业公司为被告马建军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虽然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所述情况,原告部分认可存在,且原告未能在其物业服务范围内有效协助处理,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被告马建军欠缴的物业费可酌情减免20%,被告应缴纳物业服务费2515.3元的80%即2012.2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及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对物业服务存在争议,不属无故拖欠,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012.24元;二、驳回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