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佳武与郑捷、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佳武,郑捷,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叶佳武,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郑捷,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斌,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叶佳武与被执行人郑捷、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45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叶佳武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执行申请,现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63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