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郝晓斌与侯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郝晓斌。被告侯志忠。原告郝晓斌诉被告侯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晓斌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郝晓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晓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郝晓斌负担。审判员 : 王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