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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望祥,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执行人刘启峰。赵瑞梅,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张花贞,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任马庄村村民。赵兴华,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北店子村村民。翟乃富,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冯家圈村村民。刘启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启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次申请执行的(2015)源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