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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正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A×××××小型普通客车自连江县官坂镇往安凯乡方向行驶,途经安凯乡飞红村村民陈某丙厝后门石桥上坡路段时,因前方停放一辆小轿车致车辆无法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在倒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致遛车,撞倒车后的被害人林某乙,后又撞上路边停放的闽A×××××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损坏及林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主动报警并陪同家属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害人林某乙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乙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连江县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林某乙家属72万余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吴某、林某甲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接警单,连江县官坂镇北营村民委员会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肇事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兰丽群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人民陪审员  林朝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