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晟贸易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91号原审上诉人黄志明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上诉人黄志明犯骗取贷款罪,维持原一审判决黄志明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该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刑事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