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某之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单俊陵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