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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长江西路法定代表人:徐某义,经理。徐某与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