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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