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