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微与王赫彤、李生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微,王赫彤,李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微,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赫彤,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生红,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王微因与被上诉人王赫彤、李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微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成忠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宿宏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