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石建华诉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商初字第808号原告石XX,男,汉族。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XX,经理。原告石XX诉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XX诉称:2015年3月12日,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从事工程检测购买材料及设备资金紧张向原告石XX借款74万元,约定月息2%,同时约定2015年6月12日前还款;现原告石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4万元。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石XX举证如下:借款合同一份、收据一份,证明2015年3月12日,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需要购买检测材料及设备,向原告石XX借款7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2%。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质证。本院对此组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石XX的陈述,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3月12日,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购买检测材料及设备需要向原告石XX借款74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2%,同日,原告石XX将74万元交付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给原告石XX出具74万元的收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石XX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石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4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原告石XX借款74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74万元的收据,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偿还原告石XX借款74万元,故本院对原告石XX要求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XX借款7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英林审 判 员 陈凤凯人民陪审员 关兴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孟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