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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告张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张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2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大街二段43号。负责人郭XX,行长。被告张X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朝阳县尚志乡郑杖子村。被告张X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朝阳县尚志乡郑杖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告张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云生代理审判员  韩金妮人民陪审员  魏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