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告张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张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2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大街二段43号。负责人郭XX,行长。被告张X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朝阳县尚志乡郑杖子村。被告张X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朝阳县尚志乡郑杖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告张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云生代理审判员 韩金妮人民陪审员 魏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越 搜索“”